问:在合同履行期间,采购人能否根据实际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,如果可以追加的话还需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吗?
答: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,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,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,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,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,这种情形下采购人可直接与中标、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,不需要再通过代理机构。如果超过百分之十,则需要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流程另行采购。
法律依据为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,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,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,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,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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